美国为何频繁炒作“中国产能过剩论”?

青衣江畔今昔巨变

但法治国家也出现了形式化的倾向,其决定性的影响者是施塔尔(F. J. Stahl, 1802-1861)。

必要时,应当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此督促侦查机关合法取证。一方面,审判工作将伴随着审判中心主义变得更为公开,而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也将进一步扩大审判公开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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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全方位的诉讼监督将对检察权运行带来更大的挑战。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逐步提高,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审判中心主义的两个误区 1.审判中心主义并不否定审前阶段的重要性 首先,审前阶段对审判阶段的展开起到了重要作用。改变法官长期以来的阅卷裁判模式并非易事,如果法官在实质庭审中不能把握案件的脉络、抓住关键的证据,并正确适用证据规则,不仅将造成诉讼效率的低下,也将严重危害审判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⑵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离不开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司法官队伍。顾名思义,侦查中心主义是与审判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1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页334。

反过来说,如果将国民参与政治的宪政主义法权安排作为问题审视的核心,就会发现这只是国民在民主政治愿景落实的过程中对于政治参与及其所必需的公共信息获取的一种公开的集体仪式,它是国民在公意主题事件信息赤字语境中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表达的感觉形式,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政治正义的一种自我修复法权机制。更不用说在这样的界定过程中将网络谣言和别有用心的一小撮不明真相的大多数群众这类蕴含着政治偏见和歧视的性质界定直接勾连到一起,更遑论在对网络谣言所指向的公共议题没有经过严谨的、系统的分析就率先将其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刑法措词进行对接。这种双向协同机制的制度化,为缓解不真实信息向某种集体行动的方向发展预留了足够的制度运作空间,也对公意主题事件进行了脱敏化处理,假如对这类事件的政治敏感成色进行降解,让这类事件以及其在国民政治公议中去政治化,恢复其常态、常青、常理和常规,使其成为常态的国民政治公议形式。第三,如果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所提供的庄严承诺,而国民在这一承诺背景下所能够行使的三种具体权能所缔造的合法性要得以制度化的话,中国的宪政主义法权安排的完整性和庄严性就意味着必须承认国民在国家话语叙事结构之外另行形成的关于公共权力、公共官员和公共政治的信息连带机制和话语叙事结构本身就是具备合宪性和正当性的。

伴随着互联网所建构的平面化信息交流机制的日益深入,以及开放、透明的公共信息机制需求在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制度设置必须提供更为开放和多元的信息交流机制,尤其是公民参与政治的公共信息获取路径。互联网领跑国家公权力机构和主流传播媒体,带来了两个方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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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这一系列宪法规定,解除了国民参与公共政治所可能面临的制度障碍,让政治参与成为了现当代中国政治场景的常规形式,为基于不同背景和处境、怀持各种不同利益结构和认知立场的公民个体表达自身利益、关注自身利益实现,甚至是关注更为宏大的国家公共政治运行提供了一条充分可行的制度性管道,在为社会大众实现充分政治参与的同时,也为转型时期社会剧烈变动可能带来的社会震荡预留了足够的缓冲空间,因为通过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的管道的充分洞开和开放性解释,将有效吸纳社会的各种不满,进而有效抑制各种不满可能具有的破坏力。关于这类事件的法律意涵之研究,参见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透视转型期司法中的民意》,《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页21,22。网络谣言不是专门针对政治权力的集体对抗形式,它只是在特定的公意主题事件出现之后,有关信息不流畅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自力救济形式。如果媒体报道与网络上的传言有偏差,人们相信的是网络上的传言。

⑧顺着密尔的思路,基于公权力的运作所形成的法权安排的主体既然是国民,他们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方式来监督这种法权运作也就在情理之中。(26)关于社会心理层面认知意义上的谣言以及其在互联网上的具体表现和生成机制,参见[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页50。如果是利益冲突,则在利益衡量的法理判断中予以化解。(11)参见赵鼎新:《民主的限制》,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11月第1版,页116-120、180及以下。

即便是传播的夹杂着虚假和不真实,国家的宽容和宽怀,也构成了国民对国家法权的认同的念兹在兹。(13)在这样的技术背景机制下,对国家公权力运行的观察和监督具备了可行性,从而引发了获取公共信息和进行政治公议的结构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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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年6月第1版,页5。(29)否认民主政治生成和运作中的试错机制,也就是断然否认民主政治具有自我完善的可能性并将民主政治塑造为一种过于远离世事的理想,进而也就会切断国民从民主学习中习得民主品行的制度操作,进而使得理想的民主政治的出现遥遥无期。

但可注意的是,只要民主政治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建设与国民政治意识的增强和相关社会技术语境的极速变化之间的步调不一致,这种国民凝聚为政治公议的自发的公共信息需求的非正式途径就会一直延续下去,只要在具体的公意主题事件中政府开释公共信息出现迟缓或权力动机不明确,那么种种小道消息和不实言论就会不翼而飞、自动传播开来。关于当代中国世俗主义立法取向的法理学分析,参见许章润:《中国近代法制的世俗理性主义》,《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页61,72-7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有效治理仅仅是指行政权能的无所不能,治理效果的立竿见影,那么,民主政治一定不是最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这是现代国家的制度建设中应有的常理、常情和常规。但梳理和分辨互联网上的种种舆论焦点,(31)我们会发现,互联网并非所谓的网络谣言滋生的温床,互联网并非天然的就是谣言的集散地和再生产基地。当国民个体在具体个案中面对权力和官员的颟顸专横倨傲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时候,当公权力因为种种利益纠结而成为某种权贵结盟的利益守护者甚至成为个别官员的家奴的时候,利用互联网的发声机制,寻求更为权威的上级部门的关注并给予最终合法、公正的解决和救济,已经成为一种引法救济的常规做法。

(30)许章润:《论国民的法治愿景:关于晚近三十年中国民众法律心理的一个描述性观察》,《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页5,19。从这个角度来看,在集合为社会经济变革,尤其是城市化、扫盲和教育的普及、工业化、传播媒介的结构化变革等力量的合力推动下,经由政治意识的扩充,体现为国民政治公议的政治参与,不仅扩展了参与面,也加深了参与的程度,并进而成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常态。

围绕着公意主题事件的各种小道消息的流布和聚讼纷纷,正折射了对现存政治权力体系的依赖,也是对公权力部门在相关重大事件上的权威公正信息释放的信任感所致。当然,如果一味听任各种不实之词、小道消息、流言蜚语、说长道短在互联网上泛滥,那么,这种乱象并不能为民主政治的有效建设提供任何助益。

如果动辄启用制度性暴力来矫治、惩罚互联网上的失真信息,不仅无法解决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痼疾,反而会导致本可以在制度轨道上有效化解的社会政治矛盾进一步激化。正是事件所涉话题的重要性和权力动机的不明确所造就的信息环境不确定的双重叠加效应,在传播媒介所提供的言论空间明显不足的催逼之下,这种信息求索过程就以用不真实换取真相的方式而集体爆发出来。

(25)富勒就将要求不可能为之事的法律直斥为神志健全的立法者不可能为的荒诞不经之事。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第1版,页83-94。(15)[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郑若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页16。(33)尽管强势国家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前提,但按照宪政主义法权逻辑的顺势推导,国家权力必须接受法治和负责任政府的限制,国家必须依据公开和透明的规则来行使权力,再确保国家从属于民众愿望。

惩罚并没有彻底消解掉这些蕴含着政治参与、获取公共信息的意味的煽动性诽谤言论的流布并在相对于官方话语体系之外建立了另一种关于公权力运行逻辑以及官员职务行为的话语叙事在民间所获得的合法性支持。同时,由于表达渠道受阻,可获得信息无论在数量还是在真实性方面,都缺少制度化的保证,导致借助互联网传递的信息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大量带有诉愿性质的信息因为传递过程中的叠加效应而或者放大了诉求,或者是以更为极端的表达方式被表达出来。

信息输入渠道狭窄化的另一端连着政治公议表达渠道的狭窄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互联网上的政治公议,即便是存在着信息失真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是在增加国家的治理成本,相反,容许围绕着特定公意主题事件而呈现的部分失真信息进入到自由讨论和自由核实的环节,恰恰起到了降低国家治理成本的作用。

(13)季卫东:《论中国的法治方式:社会多元化与权威体系的重构》,《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页5,22。(17)相比其他表达诉愿的更具有社会震荡效应的呈现方式,这种依靠众人窃窃的方式来传递和核实信息的方式,既有效地传递了相关信息背后的关注力量,也为权威机构在对凝聚在公意主题事件背后的民意的充分考量和对事件的适时介入以及对相关矛盾的消除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参数。

②参见《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说网络谣言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一种错位的认知,即使上升到制度性管束的渠道,也不能将这类信息彻底清除,而只会加剧国民对公权力动机的普遍恶猜。将相关事件信息向社会大众公开,也意味着聚集在相关事件背后,因为不同利益诉求的相互冲突而形成的社会紧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释放或缓解。④参见《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国之所以在1978年以后在经济建设领域取得如此重大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民众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潮中所获得权利的全方位解放,以及国家对国民意愿的充分听取和审慎吸纳。但需要再次指出的是,这种界定本身乃是建立在对中国民众日益觉醒的民主政治意识的忽视或无视的基础之上,也是对民众获取公共信息渠道的狭窄或收窄这一现实制度安排的回避,更是对国民政治公议的多元化表达样式的无视。

更何况还不包括当时被官方认定为网络谣言,但时候证明并非谣言,而是真切情况的那类先于官方信息而出现的小道消息。在这个意义上,着眼于非事件化和去事件化的定位,将这类信息传播定位为国民的真实意愿的表达和寻求公共信息的确定性以及求诉于国家公正的诉愿行为,将使得表意行为逐渐向理性有序的交流机制方向演化。

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理,不仅仅体现在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和组织样态上,尤为重要的是,还体现为人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更具体地聚焦在公权力和官员的职务行为领域的建议、批评、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公共信息自由流动建设不完善的背景下,这种被公权力机构一家认定为失真的信息,如果介入相关的法律救济渠道和提供制度化的信息真实核实机制,事后未必总是真的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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